(2016)皖0322财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岳从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从根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财保132-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韩雅男,男,199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申请人:岳从根,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岳从根与韩雅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皖0322财保132号民事裁定,扣押韩雅男所有的“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韩雅男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供银行存款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作出(2016)皖0322财保132-1号民事裁定,冻结担保人韩宏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草沟镇营业所账户中的存款50000元。现该案已审理终结,被保全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韩宏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草沟镇营业所账户中的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国庆审判员 季延彪审判员 朱翠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