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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民辖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安徽金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商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辖终149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南路****号新纪元广场*楼。负责人:王东晖,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费介华,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彭向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尚岭,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敬之,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金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字塘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身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南京商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46层4604-4606室)。法定代表人:何永福,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安徽金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京商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民初2324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陈友妹审 判 员  齐 萍代理审判员  郝静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传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