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刑更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胡端俊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端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186号罪犯胡端俊,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了(2011)开江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端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止。该犯于2011年11月15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9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端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罪犯胡端俊现应于2017年9月26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胡端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41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端俊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41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胡端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端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