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鲁中海与赵二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中海,赵二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民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鲁中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英英,克拉玛依区天山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二妞,女,汉族。上诉人鲁中海与被上诉人赵二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5)克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中海于2016年10月21日以自愿放弃上诉请求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鲁中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中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53元,全额退还上诉人鲁中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孔书审判员 唐 杰审判员 吕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郗翠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