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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鲁中海与赵二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中海,赵二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民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鲁中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英英,克拉玛依区天山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二妞,女,汉族。上诉人鲁中海与被上诉人赵二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5)克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中海于2016年10月21日以自愿放弃上诉请求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鲁中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中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53元,全额退还上诉人鲁中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孔书审判员  唐 杰审判员  吕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郗翠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