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3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梁建军与莱阳市传江油脂调味有限公司、陈辛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阳市传江油脂调味有限公司,梁建军,陈辛杰,孙鹏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3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传江油脂调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圣杰,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彩芬,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建军。委托代理人:吕振宝,莱阳市城厢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辛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鹏铎。上诉人莱阳市传江油脂调味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阳市传江油脂调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莱阳市传江油脂调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莱阳市传江油脂调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上诉人莱阳市传江油脂调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红岩审判员 付景波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欣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