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9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代学汤与被告彭世雄、张福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学汤,彭世雄,张福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9615号原告:代学汤,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彭世雄,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福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代学汤与被告彭世雄、张福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代学汤于2016年10月21日以“自愿撤回对被告彭世雄、张福有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学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学汤撤回对被告彭世雄、张福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代学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