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2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12887苏州迪艾福半导体有限公司与昆山大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大上海国际高尔夫球乡村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迪艾福半导体有限公司,昆山大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大上海国际高尔夫球乡村俱乐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887号原告:苏州迪艾福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通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859506032。法定代表人:玄一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雪伟,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旻,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大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正仪镇,组织机构代码60827661-1。法定代表人:许百安。被告:昆山大上海国际高尔夫球乡村俱乐部,住所地昆山市正仪镇本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72519806-9。法定代表人:吴安国。原告苏州迪艾福半导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大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大上海国际高尔夫球乡村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俊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大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大上海国际高尔夫球乡村俱乐部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迪艾福半导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