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行申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汝华诉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行政处罚及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汝华,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哈尔滨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2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汝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331号。法定代表人朱涛,该局局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公安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红星街9号。法定代表人任悦忱,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刘汝华因诉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行政处罚及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行终1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汝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未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地是北京,应由北��公安局进行处罚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处罚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赔偿损失。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该局根据刘汝华的询问笔录、北京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训诫书、哈尔滨市道外区信访办公室的情况说明以及驻京工作人员郭文强的工作说明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刘汝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哈尔滨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刘汝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汝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汝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柏 坤代理审判员 皇甫延玉代理审判员 张 云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