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小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刘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张小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刘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032号原告: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易文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红,男,公司员工。被告:张小卫,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四川法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主要负责人:肖仲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波,男,公司员工。被告:刘杨,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原告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小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刘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6元,减半收取2713元,由原告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成忠人民陪审员 江开清人民陪审员 徐图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易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