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9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周章珠与王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章珠,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921-1号申请执行人周章珠,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军,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章珠与被执行人王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章珠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5638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从被执行人王军银行账户中扣划3375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周章珠,另查被执行人王军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申请执行人周章珠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执9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贺 诚执行员 杜 娟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