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5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与陈玉华、赵忠萍、杨文军、朱莹、张开才、柯玉红、赵永堂、何珍发、陈红花、刘正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陈玉华,赵忠萍,杨文军,朱莹,张开才,柯玉红,赵永堂,何珍发,陈红花,刘正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5357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负责人:侯杰山,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年,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陈玉华。被告:赵忠萍。被告:杨文军。被告:朱莹。被告:张开才。被告:柯玉红。被告:赵永堂。被告:何珍发。被告:陈红花。被告:刘正军。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与被告陈玉华、赵忠萍、杨文军、朱莹、张开才、柯玉红、赵永堂、何珍发、陈红花、刘正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经查被告陈玉华、赵忠萍、杨文军、朱莹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且下落不明,经询问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泽年亦不能提供被告陈玉华、赵忠萍、杨文军、朱莹的详细地址及身份信息,该案无法继续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居住地找不到被告,原告再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详细情况及身份信息,属无明确被告之诉,原告可在明确被告详细地址等其他情况后再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候光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