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7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健与青岛芳鑫宇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青岛芳鑫宇地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084号原告:杨健。被告:青岛芳鑫宇地产,负责人:黄春芳。原告杨健诉被告青岛芳鑫宇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青岛芳鑫宇地产无工商登记,诉讼主体不存在。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因原告所诉主体不存在,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