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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3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代积斐与杨映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积斐,杨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2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代积斐,男,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韦营乡孙家岔村***号。被执行人:杨映春,男,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城关镇北关村***号。申请执行人代积斐与被执行人杨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5)甘0123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映春未按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代积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杨映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代积斐借款100000元,执行费14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被执行人杨映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此案件暂不能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志年代理审判员  刘永龙代理审判员  张亚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