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3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585民初3744号民事调解书与曹小军、陈小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585民初3744号民事调解书,曹小军,陈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359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陆渡镇浏太路。委托代理人欧琦,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曹小军,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陈小云,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申请执行人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585民初374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曹小军、陈小云未能按本院(2016)苏0585执3593号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小军、陈小云银行存款732293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物(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