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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3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585民初3744号民事调解书与曹小军、陈小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585民初3744号民事调解书,曹小军,陈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359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陆渡镇浏太路。委托代理人欧琦,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曹小军,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陈小云,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申请执行人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585民初374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曹小军、陈小云未能按本院(2016)苏0585执3593号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小军、陈小云银行存款732293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物(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