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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学辉绑架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479号罪犯李学辉,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9日作出(2011)新刑三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学辉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刑初字第06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李学辉的缓刑部分,即2009年5月15日被告人李学辉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学辉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00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7月11日入狱服刑。2014年3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32年12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学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学辉、李林因欠赌债预谋绑架。2010年7月29日,李学辉等人驾车窜至获嘉县第一高级中学门口,强行将被害人郭某拉至车上,并向其家人索要赎金200万元。后将郭某带至新乡县杨屯村一煤场,郭某后被侦查机关解救。该系主犯、缓刑期内又犯新罪、三次判刑。罪犯李学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学辉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学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学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31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