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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7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曹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7669号原告龙某某。委托代理人欧厚国,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妮,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2号3楼301室。法定代表人靳九让,职务不详。第三人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曹某某供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