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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2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耀发黄某甲、梁铁梁某非法采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耀发黄某甲,梁铁梁某,杨旭良杨某甲,饶承昌饶某甲,谢书培谢某甲,丘家宝丘某甲,钟查达钟某甲,赖伟文赖某甲,饶宝兴饶某乙,谢永楼谢某乙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2刑初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耀发黄某甲,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大埔县。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同年4月26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18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因大埔县看守所拒收,同年10月20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梁铁梁某,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惠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羁押前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秀水湖70号。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1月9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杨旭良杨某甲,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羁押前住湖南省宁远县。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饶承昌饶某甲,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大埔县。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谢书培谢某甲,男,1997年7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广东省大埔县。2014年12月15日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11月9日被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特赦。2015年11月20日又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丘家宝丘某甲,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大埔县。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钟查达钟某甲,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广东省大埔县。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赖伟文赖某甲,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东省大埔县。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饶宝兴饶某乙,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东省大埔县。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永楼谢某乙,男,1995年6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东省大埔县。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以埔检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耀发黄某甲、梁铁梁某、杨旭良杨某甲、饶承昌饶某甲、谢书培谢某甲、丘家宝丘某甲、谢永楼谢某乙、钟查达钟某甲、赖伟文赖某甲、饶宝兴饶某乙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定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耀发黄某甲、梁铁梁某、杨旭良杨某甲、饶承昌饶某甲、谢书培谢某甲、丘家宝丘某甲、谢永楼谢某乙、钟查达钟某甲、赖伟文赖某甲、饶宝兴饶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月至7月,被告人黄耀发黄某甲伙同陈某1(已判刑)以合股的形式在大埔县茶阳镇西湖村偷开采河砂,并买来铲车等开采设备。由被告人饶承昌饶某甲记账和望风,被告人谢书培谢某甲、钟查达钟某甲负责开铲车钩砂,被告人谢永楼谢某乙、丘家宝丘某甲、饶宝兴饶某乙、赖伟文赖某甲和赖某、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将河砂从西湖村偷采河砂点运至茶阳镇庙公石砖厂空地、茶阳垃圾场堆放,共计1958立方米,经物价部门鉴定:1958立方米河砂价值共计人民币127270元。二、2015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黄耀发黄某甲、梁铁梁某和陈某1以合股的形式在大埔县茶阳镇西坑村恭砂岗子岌汀江河段盗采河砂,由被告人黄耀发黄某甲出面向罗某租了恭砂砖厂作为堆场,被告人杨旭良杨某甲、谢书培谢某甲、钟查达钟某甲为铲车司机从河滩开路和铲砂,被告人饶承昌饶某甲望风,由被告人饶承昌饶某甲出面请来被告人赖伟文赖某甲、饶宝兴饶某乙、丘家宝丘某甲三人的货车从河滩运砂至恭砂砖厂堆放。经广东省地质局第八地质大队检测:截至2015年8月3日止,大埔县茶阳镇西坑村恭砂岗子岌河砂开采量为543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52950元。2015年11月20日至12月8日,被告人黄耀发黄某甲、谢书培谢某甲、饶承昌饶某甲、谢永楼谢某乙、钟查达钟某甲、赖伟文赖某甲、丘家宝丘某甲、饶宝兴饶某乙到大埔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6年1月8日,被告人梁铁梁某、杨旭良杨某甲在广东省惠州市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十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其中被告人黄耀发黄某甲、饶承昌饶某甲、谢书培谢某甲、丘家宝丘某甲、钟查达钟某甲、赖伟文赖某甲、饶宝兴饶某乙的非法采矿数额为480220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梁铁梁某、杨旭良杨某甲的非法采矿数额为352950元,亦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谢永楼谢某乙的非法采矿数额为127270元,属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黄耀发黄某甲、梁铁梁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杨旭良杨某甲、饶承昌饶某甲、谢书培谢某甲、丘家宝丘某甲、谢永楼谢某乙、钟查达钟某甲、赖伟文赖某甲、饶宝兴饶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耀发黄某甲、饶承昌饶某甲、谢书培谢某甲、丘家宝丘某甲、谢永楼谢某乙、钟查达钟某甲、赖伟文赖某甲、饶宝兴饶某乙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耀发黄某甲当庭表示认罪,但认为采砂方量没有那么多;被告人梁铁梁某对指控非法采矿罪没有意见,但认为其没有参与非法采矿,其与黄耀发黄某甲的协议只是口头上的承诺,是不算数的;被告人杨旭良杨某甲当庭表示认罪,但认为其只是打工的;被告人饶承昌饶某甲、谢书培谢某甲、丘家宝丘某甲、谢永楼谢某乙、钟查达钟某甲、赖伟文赖某甲、饶宝兴饶某乙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月至7月,被告人黄耀发黄某甲伙同陈某1(已判刑)以合股的形式在大埔县茶阳镇西湖村河背沙坝盗采河砂,并买来铲车等开采设备。砂场由被告人饶承昌饶某甲记账和望风,被告人谢书培谢某甲、钟查达钟某甲负责开铲车钩砂,被告人谢永楼谢某乙、丘家宝丘某甲、饶宝兴饶某乙、赖伟文赖某甲和赖某、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将砂从西湖村河背运输至茶阳镇庙公石砖厂空地、茶阳垃圾场堆放,共计偷采河砂1958立方米。经大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958立方米河砂价值共计人民币127270元。二、2015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黄耀发黄某甲、梁铁梁某和陈某1以合股的形式在大埔县茶阳镇西坑村恭沙岗子岌汀江河段盗采河砂,由被告人黄耀发黄某甲出面向罗某租赁恭沙砖厂作为堆砂场,被告人杨旭良杨某甲、谢书培谢某甲、钟查达钟某甲为铲车司机从河滩开路和铲砂,被告人饶承昌饶某甲望风,被告人赖伟文赖某甲、饶宝兴饶某乙、丘家宝丘某甲三人开货车将砂从河滩运至恭沙砖厂堆放。经广东省地质局第八地质大队检测:截至2015年8月3日止,大埔县茶阳镇西坑村恭沙岗子岌采砂点河砂开采量为5430立方米;经大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5430立方米河砂价值共计人民币352950元。2015年11月20日至12月8日,被告人饶承昌饶某甲、谢书培谢某甲、谢永楼谢某乙、钟查达钟某甲、赖伟文赖某甲、丘家宝丘某甲、黄耀发黄某甲、饶宝兴饶某乙先后到大埔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6年1月8日,被告人梁铁梁某、杨旭良杨某甲在广东省惠州市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大埔县水务局在恭沙采砂点扣押了日立200型钩机一台、晋工50型铲车一辆、龙工LG850型铲车一台,现保管在交通局茶阳镇太宁治超点。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一)物证扣押的日立200型钩机一台、晋工50型铲车一辆、龙工LG850型铲车一台。(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由大埔县水务局移送,大埔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4日对黄耀发黄某甲等人非法采矿案进行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饶承昌饶某甲、谢书培谢某甲、谢永楼谢某乙、钟查达钟某甲、赖伟文赖某甲、丘家宝丘某甲、黄耀发黄某甲、饶宝兴饶某乙于2015年11月20日至12月8日先后到大埔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杨旭良杨某甲、梁铁梁某于2016年1月8日被抓获归案。3、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大埔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赦裁定书,证实本案十位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被告人饶宝兴饶某乙、赖伟文赖某甲、饶承昌饶某甲、钟查达钟某甲、黄耀发黄某甲、丘家宝丘某甲、谢永楼谢某乙、梁铁梁某、杨旭良杨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谢书培谢某甲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并在2015年11月9日被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特赦。4、情况说明,证实经大埔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实,2015年3月至6月被告人黄耀发黄某甲雇请龙马车(或东风车)司机赖伟文赖某甲、饶宝兴饶某乙、赖某等人在茶阳镇西湖村汀江河段运载盗采的河砂,数量为赖伟文赖某甲运载188立方、饶宝兴饶某乙运载450立方、谢永楼谢某乙运载320立方、赖某运载780立方、丘家宝丘某甲运载180立方、唐某运载40立方,共计1958立方。5、大埔县茶阳镇西坑村恭砂岗子岌采砂点河砂开采量检测报告,证实经广东省地质局第八地质大队检测,截至2015年8月3日,大埔县茶阳镇西坑村恭砂岗子岌采砂点开采量为5430立方米。6、大埔县水务局证明,证实经大埔县水务局到各可采区砂场走访调查,大埔县2015年3月至11月底,合法砂场的河砂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65至75元。7、梅州市大窝里河砂有限公司证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大埔县水务局证明,证实梅州市大窝里河砂有限公司经招标取得2014年11月8日至2015年11月7日在大埔县茶阳镇西坑村恭沙河段的河砂开采权,在此期间未出让河砂开采权。8、扣押决定书,证实大埔县水务局于2015年6月28日在茶阳镇西坑汀江河段采砂点扣押了日立200型钩机一台、于2015年8月2日在茶阳镇浒田西坑汀江河段采砂点扣押了晋工50型铲车一辆、于2015年11月14日在茶阳镇浒田西坑尾汀江河段采砂点扣押了龙工LG850型铲车一台。(三)证人证言1、证人赖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上旬的一天,陈某1打电话给其说他和黄耀发黄某甲在西湖村下河背盗采河砂,问其要不要去帮忙载砂,将西湖村下河背的河砂载到庙公石砖厂斜对面的空地堆场,每车运费100元。其自2015年3月上旬到5月底,共载了60车河砂,大约是780立方,运费是6900元。饶承昌饶某甲负责计数,运费是黄耀发黄某甲发给其现金。帮黄耀发黄某甲载砂的还有唐某、赖伟文赖某甲、谢永楼谢某乙、饶宝兴饶某乙,以及两个福建牌货车的司机。开铲车的是谢书培谢某甲和钟查达钟某甲。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的一天,黄耀发黄某甲打电话叫其晚上23时去西湖村河背的河滩帮他载砂到庙公石砖厂斜对面的堆场,每车砂90元运费。从3月中旬到4月初,其一共去载了4车河砂,共有40立方。赖某也帮黄耀发黄某甲载砂,谢书培谢某甲是开铲车铲砂的,黄耀发黄某甲在现场计数,饶承昌饶某甲也在偷砂点帮忙。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其在恭沙村河滩买了两次河砂,每车砂是300元。其知道恭沙河滩的河砂是盗采的,因为卖的比正规砂场便宜得多。后来其听说该砂场是黄耀发黄某甲的,他在西湖村河背也有偷砂。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2日中午12时,其老板曾庆伟叫其去大埔茶阳运输河砂,后来其到了茶阳砖厂附近堆砂场联系到黄耀发黄某甲,并按照黄耀发黄某甲的指示装砂,还没装好,就被大埔县水务局执法人员抓了。5、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左右,有一个叫黄耀发黄某甲的男子向其租位于茶阳镇西坑村恭沙砖厂往前一百米左右的竹林地,半年租金2万元。其答应后黄耀发黄某甲分两次付清了租金。竹林地一开始租的时候是没有道口的。6、证人傅某的证言,证实大埔县俊塔混凝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所需要的砂料是由福顺建材某建材公司提供的,联系人是陈某2,黄耀发黄某甲是福顺建材某建材公司运砂的司机,黄耀发黄某甲在2015年7月17日、18日向其公司运了大约120方砂。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福顺建材某建材公司的老板,福顺建材某建材公司是大埔县俊塔混凝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供货商。2015年7月中旬,一个姓黄的老板说他有便宜的河砂卖,每立方河砂65元,手续没有问题。其就让黄姓老板直接把河砂运到大埔县俊塔混凝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站场去,在磅码单上挂郭清福郭某甲或郭的郭某乙名字,方便结算。从2015年7月至8月,黄姓老板通过福顺建材某建材公司向大埔县俊塔混凝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大约566.78吨河砂,按1.63吨=1立方米的换算标准折算,共有347.7立方米河砂,但至今未和其结账。8、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0日,黄耀发黄某甲邀其入股茶阳镇西湖村下河背河滩盗采河砂,给其一成股份。其先出资55000元给黄耀发黄某甲购买铲车。黄耀发黄某甲说将盗采的河砂1000立方运到茶阳镇岗卜科塑料厂对面作为抵消其投资的成本。2015年5月15日,其发现这些砂被卖了,黄耀发黄某甲说是他和赖某卖的。黄耀发黄某甲又说在茶阳恭沙村弄了一个新的盗采河砂点,股东是黄耀发黄某甲和惠州做生意的老板“阿乐”并承诺将他名下的股份分给其,但至今未给。黄耀发黄某甲说过西湖村下河背采砂点每日能盗采河砂200立方左右,该砂点主要是由黄耀发黄某甲和他的侄子管理,赖某负责运砂,铲车司机是钟查达钟某甲和谢书培谢某甲。(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黄耀发黄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底至6月,其和陈某1合股买了一部铲车,在茶阳西湖村下河背的河滩盗采河沙,其和陈某1各占5成股份。二人雇佣谢书培谢某甲和钟查达钟某甲为铲车司机,谢书培谢某甲的工资是每个月6000元,钟查达钟某甲的工资是每4个钟300元,雇佣饶宝兴饶某乙、谢永楼谢某乙、赖伟文赖某甲、丘家宝丘某甲、赖某、唐某等人的货车载砂,工钱是按运输车数结算,将河滩的河砂载到庙公石砖厂斜对面的空地及茶阳垃圾场对面的空地堆放,每车60元至100元。此外还以200元/天的工资雇佣饶承昌饶某甲登记货车载砂的车数、联系来运砂的货车和望风,购买铲车用的柴油,发放铲车司机的工钱及载砂运费。采砂时间都是在凌晨1时至5时左右,有时天气不好或者涨潮就不开工。其在西湖村河背的河滩偷采了大约1400立方河砂,主要是给本地的零散客户和过往的福建煤车司机来买砂。2015年6月初,梁铁梁某打电话问其大埔县茶阳镇偷砂好不好做,其回答他好多人在偷。过了几天,梁铁梁某到茶阳镇去看,之后其和梁铁梁某说好,其和陈某1占一半的股份,梁铁梁某占一半的股份,三人合股在大埔县茶阳镇西坑村恭沙岗子岌汀江河段偷采河砂。其负责租采砂所用的地方,梁铁梁某出一辆钩机、开路和租场地的资金,平时由陈某1叫的一个人和饶承昌饶某甲望风,饶承昌饶某甲还负责叫运砂的车,其和陈某1的铲车以每个钟200元价格租给梁铁梁某,开这辆铲车的是梁铁梁某雇佣的司机杨旭良杨某甲,这部铲车及另一部泥头车在2015年7月左右被水务局扣押了。还有一辆龙工牌铲车司机是谢书培谢某甲,在2015年11月被扣押。2015年6月底至11月,其在茶阳镇恭沙盗采河砂大约1500立方。到目前为止,其和陈某1、梁铁梁某没有统计和结算偷采河砂获利情况。2、被告人梁铁梁某的供述,证实大埔人都叫其“阿明”。2015年5月底,其到大埔县旅游时认识了黄耀发黄某甲。2015年6月时,黄耀发黄某甲问其有没有认识铲车司机,其就介绍杨旭良杨某甲给黄耀发黄某甲。砂场的运作方面其不清楚,是黄耀发黄某甲运作的,但实际开采的时间没有那么长,有时下雨后还要清理淤泥,所以开采的方量没有那么多。杨旭良杨某甲在2015年7月被抓三天后放了出来,并告诉其是违法行为,其就中止了犯罪,和黄耀发黄某甲断了联系,没有参与他的股份了。3、被告人杨旭良杨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其认识了惠州人阿铁。2015年6月底,阿铁打电话给其叫其帮他在砂场开铲车,每月工资5000元。阿铁把其带到大埔县茶阳介绍给茶阳本地人阿耀。然后阿耀和阿铁带其到当地临街菜市场茶叶店旁边的一个房子让其住下,阿铁在茶阳时也跟其一起住。阿耀叫人骑摩托车载其到茶阳恭沙河边开铲车,直接从河里铲砂。其从2015年6月底到8月2日下午共在茶阳呆了37天,但是开铲车采砂只干了大概10天。在这期间,其共装了53车次沙子,总共采了一千多立方的砂。其驾驶的铲车是阿耀的,阿耀和阿铁两人指挥其开铲车采砂,其拿的4000元工资也是阿耀和阿铁商量后给其的。阿耀和阿铁亲自跟其说过他们是砂场的老板,平时也是他们两个人组织工人采砂、载砂和卖砂及发放工人工资。经其辨认,砂场老板是黄耀发黄某甲和梁铁梁某。4、被告人饶承昌饶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底至5月上旬,其开始帮黄耀发黄某甲买柴油和汽油到西湖村下河背砂场。黄耀发黄某甲等人偷采河砂时,其还帮忙望风或者提前去看河水适不适合偷砂。其还帮忙记录载河砂的车数。从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5月18日,其和黄耀发黄某甲有一本专门记录载砂车数的记录本,其登记的车数有16车左右,黄耀发黄某甲登记的有90车左右,总共记录的盗采河砂的总数有1000立方左右。黄耀发黄某甲和梁铁梁某在茶阳恭沙盗采河砂是从2015年6月开始,6月主要是开路,7月就开始大量盗采河砂了。一开始是由黄耀发黄某甲管理,之后就由梁铁梁某负责,黄耀发黄某甲也有帮忙。还有一个西湖村下河背叫波哥的人帮忙看路望风。铲车是梁铁梁某向黄耀发黄某甲租的,每个小时220元。铲车司机是钟查达钟某甲和梁铁梁某叫来的一个湖南人。还有三辆载砂的龙马车,司机是“伟文赖某甲”、“饶某乙宝兴”、“佳宝丘某甲”。其帮梁铁梁某和黄耀发黄某甲购买柴油和汽油、水管等材料,还帮梁铁梁某分发工人工资、看路望风等。梁铁梁某说给其每个月3000元工资,但是其没有拿到工资。6月下旬至7月上旬,盗采河砂有1000多方,7月上旬其离开后,梁铁梁某等人还继续采砂,按每天盗采100多方来算,7月上旬到8月中旬盗采的河砂至少有3000多立方。5、被告人谢书培谢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中旬,黄耀发黄某甲叫其帮他开铲车到西湖村下河背沙滩偷砂。其在这个偷砂点一直开铲车铲砂到2015年6月上旬,工资一共是8500元,其只拿到2000元。之后黄耀发黄某甲又雇佣钟查达钟某甲开铲车。黄耀发黄某甲共有三辆铲车,每天晚上只有一辆铲车作业,还叫来6辆货车载砂,3辆龙马车,3辆东风牌货车,其中2辆是饶宝兴饶某乙、谢永楼谢某乙的,他们也是载砂的司机。据其所知,黄耀发黄某甲在这个采砂点盗采河砂大约是2000立方。这个采砂点股东有黄耀发黄某甲、陈某1还有一个三河人。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和2015年11月13日晚上,其帮黄耀发黄某甲在茶阳镇恭沙村河滩开铲车偷砂两天。11月13日晚上,水务局的工作人员来查处,其就跑了,其驾驶的铲车被查扣。这个采砂点的股东有黄耀发黄某甲和一个惠州老板梁铁梁某。黄耀发黄某甲的侄子饶承昌饶某甲帮忙记录载河砂的车数。6、被告人钟查达钟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的一天,黄耀发黄某甲打电话给其让其到茶阳镇西湖村下河背河滩采砂点帮他修路,其去了三天。还有一个铲车司机是谢书培谢某甲。其还帮忙开铲车盗采河砂,共去了13个晚上,到4月底,共帮黄耀发黄某甲盗采河砂1200方左右,其一共拿到1400元工资。2015年6月底到9月底,其到茶阳镇西坑村恭沙采砂点帮黄耀发黄某甲开路和修路,也帮黄耀发黄某甲装了16车龙马车的砂,130方左右。恭沙砂场的老板是黄耀发黄某甲和梁铁梁某,梁铁梁某请有一个讲普通话的铲车司机杨旭良杨某甲。黄耀发黄某甲的侄子饶承昌饶某甲在现场计数和买送燃油。7、被告人赖伟文赖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份的一天,其开龙马车到西湖村下河背的河滩买了5车河砂,每车装4立方左右,共载了20方左右。后“阿饶”问其有没有时间帮他在西湖村河背河滩上运砂到茶阳庙公石背的垃圾场对面的地方堆放,其同意,并商量好每车运费50元。其帮忙运了21车左右,每车装8方,一共载了168立方的砂。加上之前其购买的20方左右河砂,其在河背的河滩共载了约188立方河砂。2015年7月期间,“阿饶”打电话叫其到恭沙河滩载砂,每车运费120元,但是“阿饶”的老板“耀古”说每车运费只能给其100元。其就帮忙载了3车砂,一共载了24立方砂。其只知道“耀古”是这两个采砂点的老板。经其辨认,“阿饶”是饶承昌饶某甲,“耀古”是黄耀发黄某甲,西湖村河背滩上的铲车司机是谢书培谢某甲,西坑村恭沙河滩的外地铲车司机是杨旭良杨某甲。8、被告人饶宝兴饶某乙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中旬至6月初,其在茶阳镇西湖村下河背运砂有25天左右,大约运了90车河砂,共约450方。2015年6月初至7月下旬,其在茶阳镇西坑村恭沙帮黄耀发黄某甲运黄泥填路和运砂,约15天左右,大概运有20车黄泥,60车河砂,总共是300方河砂。其一共拿到7500元工钱,是黄耀发黄某甲和饶承昌饶某甲跟其结算工资。黄耀发黄某甲在采砂点负责管理指挥采砂、望风,饶承昌饶某甲在现场计数或指挥。在西湖村下河背铲车司机有谢书培谢某甲,钟查达钟某甲。在西坑村恭沙还有一个说普通话的钩机司机。开龙马车载砂的司机有“楼古”、“啊文”。在西坑村恭沙指挥采砂的是两个惠州人,有一个别人叫他“阿明”。经其辨认,梁铁梁某是在恭沙河滩盗采河沙的管理人员或老板,杨旭良杨某甲是湖南铲车司机。9、被告人谢永楼谢某乙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3日,饶承昌饶某甲打电话找其帮黄耀发黄某甲载砂,从西湖村河背的河滩载到庙公石砖厂的空地。其从2015年6月6日至7月初,一共去载了40车左右河砂,约320方,一共拿到2550元工钱。载砂车数是饶承昌饶某甲记录的,工钱也是饶承昌饶某甲发给其的。现场运砂的货车还有“高陂锋”的东风牌货车,丘佳宝的龙马车,饶宝兴饶某乙的龙马车和另一辆东风牌货车。铲车司机是谢书培谢某甲和“茶达叔”。10、被告人丘家宝丘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2015年5月至6月,饶承昌饶某甲打电话叫其到西湖村下河背河滩帮忙载砂到茶阳岗卜科新新饭店后面的空地,其去了5天,共载了20车,每车能载9立方,大约是载了180立方河砂,每车运费65元,工钱是1300元,由饶承昌饶某甲发放。2015年6月的一天,饶承昌饶某甲打电话叫其到茶阳西坑村恭沙的河滩载砂,其载了9车,其的龙马车每车能载9立方,加上下河背载的砂共载了261立方。在现场其每次都看到谢永楼谢某乙和饶宝兴饶某乙在载砂,饶承昌饶某甲在计数和望风,听说老板是“耀古”。经其辨认,“耀古”是黄耀发黄某甲。(五)鉴定意见大埔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大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大埔县茶阳镇西湖村汀江河段开采的1958立方米河砂价值为127270元人民币,西坑村恭砂岗子岌采砂点非法开采的5430立方米河砂价值为352950元人民币。(六)勘验、检查笔录大埔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非法采砂现场大埔县茶阳镇西湖村河背沙坝和西坑村恭沙江子岌汀江河段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耀发黄某甲、梁铁梁某、杨旭良杨某甲、饶承昌饶某甲、谢书培谢某甲、丘家宝丘某甲、谢永楼谢某乙、钟查达钟某甲、赖伟文赖某甲、饶宝兴饶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中被告人黄耀发黄某甲、梁铁梁某、杨旭良杨某甲、饶承昌饶某甲、谢书培谢某甲、丘家宝丘某甲、钟查达钟某甲、赖伟文赖某甲、饶宝兴饶某乙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谢永楼谢某乙情节严重,十位被告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黄耀发黄某甲、梁铁梁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杨旭良杨某甲、饶承昌饶某甲、谢书培谢某甲、丘家宝丘某甲、谢永楼谢某乙、钟查达钟某甲、赖伟文赖某甲、饶宝兴饶某乙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耀发黄某甲、饶承昌饶某甲、谢书培谢某甲、丘家宝丘某甲、谢永楼谢某乙、钟查达钟某甲、赖伟文赖某甲、饶宝兴饶某乙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铁梁某、杨旭良杨某甲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给予被告人黄耀发黄某甲、梁铁梁某、谢永楼谢某乙从轻处罚,给予被告人杨旭良杨某甲、饶承昌饶某甲、谢书培谢某甲、丘家宝丘某甲、钟查达钟某甲、赖伟文赖某甲、饶宝兴饶某乙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耀发黄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梁铁梁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杨旭良杨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饶承昌饶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谢书培谢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丘家宝丘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钟查达钟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赖伟文赖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饶宝兴饶某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被告人谢永楼谢某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一、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扣押的日立200型钩机一台、晋工50型铲车一辆、龙工LG850型铲车一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敏如人民陪审员  何云鹏人民陪审员  钟雪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柳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