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2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史久福、赵佩芳与冯桂香、陈洁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久福,赵佩芳,冯桂香,陈洁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21085号原告史久福,男,195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赵佩芳,女,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冯桂香,女,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陈洁,女,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冯桂香(陈洁母亲),女,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久福、赵佩芳与被告冯桂香、陈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久福、赵佩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久福、赵佩芳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建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