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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财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许志花等与王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志花,韩高俊杰,王宾,梁山县顺驰车辆交易有限公司,山东省惠民县宏兴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200号申请人许志花,女,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人韩高俊杰,女,201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法定代理人韩兵,男,198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系申请人韩高俊杰之父)委托代理人张丽,系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宾,男,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被申请人梁山县顺驰车辆交易有限公司,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山东省惠民县宏兴运输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镇贾台村。申请人许志花、韩高俊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宾驾驶的山东省惠民县宏兴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H2**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梁山县顺驰车辆交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D10**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单号:)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志花、韩高俊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宾驾驶的山东省惠民县宏兴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H2**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梁山县顺驰车辆交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D10**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