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黄梅县支行与曹江涛、邱会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黄梅县支行,曹江涛,邱会珍,游启雄,周贵珍,游锦权,曹玄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7民初9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黄梅县支行。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325号负责人:李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进夫,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曹江涛,男,生于1972年6月1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被告:邱会珍,女,生于1972年2月17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系曹江涛之妻。被告:游启雄,男,生于1959年5月9日,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被告:周贵珍,女,生于1962年12月5日,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系游启雄之妻。被告:游锦权,男,生于1987年11月20日,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被告:曹玄亚,女,生于1990年9月19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黄梅县支行与被告曹江涛、邱会珍、游启雄、周贵珍、游锦权、曹玄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进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江涛、邱会珍、游启雄、周贵珍、游锦权、曹玄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1日,六被告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向原告申请小额联保贷款,并签订了联保协议书,约定甲方(原告)可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5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余额不超过150000元内发放贷款,乙方自愿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原告根据联保小组提交的材料与三对夫妻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发放了贷款。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年利率15.3%,六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后段等额本息还款,逾期加收罚息。贷款发放后被告曹江涛、邱会珍没有按期支付本息。经多次催讨,被告仍不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曹江涛、邱会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罚息8947.88元(算至2016年4月7日止),被告游锦权、曹玄亚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罚息3805.92元(算至2016年4月7日止)。六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曹江涛、邱会珍、游启雄、周贵珍、游锦权、曹玄亚未作答辩。原告为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曹江涛、邱会珍、游启雄、周贵珍、游锦权、曹玄亚未到庭,视其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1日,被告曹江涛、游启雄、游锦权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向原告申请小额联保贷款,并签订了联保协议书,约定甲方(原告)可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5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余额不超过150000元内发放贷款,乙方自愿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原告根据联保小组提交的材料与三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发放了贷款。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年利率15.3%。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后段等额本息还款,逾期加收50%的罚息。贷款发放后被告曹江涛、游锦权没有按期支付本息。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联保协议书条款明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手续完备且内容不违法,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发放了贷款给被告,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曹江涛、游锦权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曹江涛、游启雄、游锦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请应予支持;由于被告邱会珍、周贵珍、曹玄亚并不是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原告要求他们承担还款责任和连带还款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诉请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笫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江涛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罚息8947.88元(算至2016年4月7日止),被告游锦权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罚息3805.92元(算至2016年4月7日止)。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6年4月7日后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一并付清;二、被告曹江涛、游启雄、游锦权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黄梅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56元,由被告曹江涛、游启雄、游锦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黎 明审判员 柯国华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艾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