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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3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03刑初90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日经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以牡阳检诉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瑜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黑CY70**号尼桑牌小型轿车在牡丹江市阳明区东六条路平安街联发小区门前倒车时,与被害人徐某驾驶的黑C30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相撞。案发后,民警在牡丹江市公安医院提取了何某某的血液样本,并送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9mg/dl,属醉酒驾驶。经侦查,被告人何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徐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5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破案经过,110报警受理单,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基本信息表,常住人口详细,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谅解书,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笔录,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媛媛代理审判员  赵明杰代理审判员  王瑞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滕秀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