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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1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司敏与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敏,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1146-2号申请执行人司敏,女,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侧万堤沟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9626304-6法定代表人胡爱华,职务总经理。本案在执行司敏与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查封被执行人商丘市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司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司敏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郜运来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