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程士有与王涛、吉林省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士有,王涛,吉林省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907号原告程士有,被告王涛,被告吉林省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德乡旺达小区4号楼。法定代表人崔贵林,董事长。原告程士有与被告王涛、吉林省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程士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