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执字第15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魏扣小申请执行马四兰、马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扣小,马四兰,马二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1531-1号申请执行人魏扣小,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马四兰,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马二虎,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关于魏扣小申请执行马四兰、马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22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四兰、马二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四兰、马二虎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4)达民初字第2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树明审判员 韩 睿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