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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段桂香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桂香,北京凯迪忠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631号申请执行人段桂香,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凯迪忠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69号院2号楼3层3311。法定代表人张忠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段桂香与被执行人北京凯迪忠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6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北京凯迪忠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段桂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三万五千一百五十二元六角三分;二、北京凯迪忠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段桂香二〇一四年度、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未休年假工资九千一百二十八元;三、北京凯迪忠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段桂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延时加班工资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五千元;四、驳回段桂香的其他仲裁请求。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段桂香于2016年7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凯迪忠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凯迪忠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段桂香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46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晓明审判员  赵 乾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柏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