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辖终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智裕与何永炬、韦成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永炬,黄智裕,韦成保,东莞贝贝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辖终1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永炬,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其磊,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飞,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智裕,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斯敏,广东莲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广,广东莲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韦成保,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审被告:东莞贝贝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上盛路3号A。法定代表人:何永炬。上诉人何永炬因与被上诉人黄智裕、原审被告韦成保、东莞贝贝亲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33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何永炬上诉称,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案应由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黄智裕、原审被告韦成保、东莞贝贝亲食品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东莞贝贝亲食品有限公司系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东莞市长安镇,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海晖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李达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淑芬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