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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苏红英与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红英,张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85号之一原告:苏红英,女,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洁,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苏红英诉被告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红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红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红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旎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