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执9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陈汝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陈汝贵,任海恩,李志强,吴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9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一街后行59号。法定代表人王黎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汝贵,男,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任海恩,男,汉族,1953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志强,男,汉族,1959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吴国新,女,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联系方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申请陈汝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1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126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