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洲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胡方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胡方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东洲民初字第427号原告: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3704室,组织机构代码:775879911。法定代表人:孙诚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浪,系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0200279。被告:胡方珍,男,1973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原告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方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原告开发的联发江岸汇景二期24号楼住宅楼1单元1302室房屋;若因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和相关费用等原因,导致原告承担保证责任而受到损失时,被告在接到原告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借款,逾期原告有权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此后因被告连续多次不及时向兴业银行支付按揭款,直接导致原告在兴业银行账户资金被划转。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原告遭受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原告有权出售联发江岸汇景二期24号住宅楼1单元1302室房产并从出售款中扣除各项费用共计543969.24元(其中定金2万元、原告被银行划款直接损失398668.84元、各项相关费用1万元及违约金115300.40元),若有余款无息返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胡方珍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垫付款及违约金50万元。二、若被告胡方珍未按上述期限支付款项,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款项为止。三、本案由原告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240元,调解减半收取,退回原告4620元,由被告胡方珍承担4620元,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戚荣剑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