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建兵与涂文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兵,涂文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3075号原告李建兵。被告涂文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兵诉被告涂文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