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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执字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漳河新区泓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昊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琳、蔡胜雄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漳河新区泓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昊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蔡胜雄,董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字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漳河新区泓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省昊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胜雄。被执行人董琳。本院在执行荆门市漳河新区泓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昊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蔡胜雄、董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省昊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系被执行人蔡胜雄、董琳夫妻,无任何财产,被执行人蔡胜雄、董琳自本案立案执行即下落不明,夫妻共有的坐落于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98号的房产,因属于按揭购买,暂不适合执行。经查询金融、车管部门,被执行人均无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漳河新区泓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客观事实亦认可,并于2016年10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官昌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