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81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福泰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学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福泰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学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2639号原告:宁夏福泰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付兵,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娟,公司职工。被告:赵学华,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宁夏福泰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泰公司)与被告赵学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福泰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泰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福泰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不违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福泰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宁夏福泰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玉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