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马书涛与王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书涛,王更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798号原告:马书涛,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更强,男,42岁,汉族,中牟县电业局职工,住中牟县。原告马书涛与被告王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书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书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6元,减半收取3858元,由原告马书涛负担。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淅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