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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马书涛与王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书涛,王更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798号原告:马书涛,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更强,男,42岁,汉族,中牟县电业局职工,住中牟县。原告马书涛与被告王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书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书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6元,减半收取3858元,由原告马书涛负担。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淅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