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豫0185执恢90号路永全与高书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永全,高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路永全,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书涛,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路永全与被执行人高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登民一初字第2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书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书涛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君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