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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田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继飞田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2刑初317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继飞田某某,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所地郑州市,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6)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继飞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卫东、被告人田继飞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8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田继飞田某某驾驶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市工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航海路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田继飞田某某涉嫌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于2016年7月28日出具田继飞田某某血醇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为120.18㎎/100ml。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田继飞田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田利涛田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附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10接警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谅解书、收条、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田继飞田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田继飞田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田继飞田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继飞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继飞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依法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田继飞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2、田继飞田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田继飞田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继飞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雪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林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