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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8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昌顺与吴江市松陵镇孕晨食品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顺,吴江市松陵镇孕晨食品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8005号原告李昌顺。委托代理人薛婷,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蝶,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松陵镇孕晨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鲈乡二村61幢店面房。负责人丁彩虹,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顺诉被告吴江市松陵镇孕晨食品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李昌顺负担。审 判 长  徐荣荣代理审判员  陈 烨人民陪审员  张芹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