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苗雨梅与被告杨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雨梅,杨洺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民初1757号原告:苗雨梅,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肇源镇。被告:杨洺,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苗雨梅与被告杨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雨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重新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88.91平方米住宅楼;2、诉讼费用由我负担。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虽缺席,但依据原告所举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所指的住宅楼系用其婚前个人所有的平房置换所得。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位于肇州县丁香花园小区8单元601室住宅楼归原告苗雨梅所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700元,均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树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