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执恢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魏未来、戴雄强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未来,戴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湖德执恢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魏未来被执行人戴雄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0018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戴雄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雄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戴雄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戴雄强(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钞的存款人民币307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林峰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