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金荣哲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金荣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601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金荣哲。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金荣哲罚金刑一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新利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