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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2831号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新华,女,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法定代表人:朱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晟,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佳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楠人民陪审员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