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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8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陆东流诉刘金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东流,刘金亮,兰陵县祥明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8454号原告陆东流,现职业不详,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刘金亮,现职业住址不详,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兰陵县祥明物流有限公司,营业场所苍山县卞庄镇南环路北侧(原食用菌科研生产开发中心),注册号:371324200000514。负责人金保健,总经理。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中段路北159-1号(与新华一路交汇西100米),注册号:371302100000604。负责人井文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永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陆东流诉被告刘金亮、兰陵县祥明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陆东流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东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东流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陆东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齐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洪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