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1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同良与李良发、金秀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同良,金秀玲,李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同良。被执行人:金秀玲。被执行人:李良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同良与被执行人李良发、金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秀玲、李良发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记录,本院已于2016年8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金秀玲名下车牌号为黑A738**、A761KB、M72535,被执行人李良发名下车牌号为黑ALS9**号车辆车籍档案,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冬梅审 判 员 武广文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