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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同良与李良发、金秀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同良,金秀玲,李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同良。被执行人:金秀玲。被执行人:李良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同良与被执行人李良发、金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秀玲、李良发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记录,本院已于2016年8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金秀玲名下车牌号为黑A738**、A761KB、M72535,被执行人李良发名下车牌号为黑ALS9**号车辆车籍档案,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冬梅审 判 员  武广文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