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1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霍某、封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霍某,女,住所地,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封某,男,住所地同上,联系方式。霍某申请封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南一初字第15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霍某于20167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南一初字第15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焦永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