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恢197、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光明、吴铁双与刘松云、肖万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明,吴铁双,刘松云,肖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恢197、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光明。申请执行人吴铁双。被执行人刘松云。被执行人肖万兰。本院在执行张光明、吴铁双与刘松云、肖万兰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责令刘松云、肖万兰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2015)芙民初字第1794、106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他们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肖万兰名下的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二段368号卧琥城A2栋902房(权证号7111298**)进行拍卖,因第一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现张光明、吴铁双愿意以该次流拍底价101.81万元受让上述房屋,用以抵偿刘松云、肖万兰在上述民事判决中所负担的部分法律义务,房屋所有权转至张光明名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肖万兰名下的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二段368号卧琥城A2栋902房(权证号7111298**)作价101.81万元,交付张光明抵偿101.81万元债务,该房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张光明时起转移;二、张光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黎明审判员 杜周民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