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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067号申请人董某,女,1985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86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董某申请执行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董某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抚养费1800元(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王某长期不在家中居住,下落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辉民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0一五六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