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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15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郭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平,赵鹏,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1517-2号申请执行人郭平。被执行人赵鹏。被告王丽。郭平申请执行赵鹏、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和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临民保字第365、36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鹏所有的位于临河区经济开发区佳洋温馨华庭6号楼2单元202号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3-0000964)、8号楼1单元201号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3-0000785)。现该房以物抵债予以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赵鹏所有的位于临河区经济开发区佳洋温馨华庭6号楼2单元202号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3-0000964)的查封。二、解除被执行人赵鹏所有的位于临河区经济开发区佳洋温馨华庭8号楼1单元201号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3-0000785)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宁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