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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继锋与王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锋,王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7民初1736号原告:刘继锋,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住镇原县。被告:王云涛,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镇原县。原告刘继锋与被告王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继锋、被告王云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继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2500元,支付利息11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0日,被告以承包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00000元,借款时扣除前三个月利息7500元,给被告交付现金925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半年,口头约定月利率2.5%。2015年2月10日,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2015年7月11日,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下剩本金32500元至今未归,亦未支付过利息,经其多次催要未果。王云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无能力一次性付清,要求分期分批支付。本院认为,王云涛承认刘继锋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刘继锋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经协商,自愿达成借款合同,该合同法有效,且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属于违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判决如下:王云涛归还刘继锋借款本息4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王云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吉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