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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志岩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航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岩,吉林省航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478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岩,男,满族,1954年10月12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吉林省航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申请执行人赵志岩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航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323执4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和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丹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