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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6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上海晋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伍文英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文英,上海晋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文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谦,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晋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光东路89号13幢3楼332室。法定代表人:周文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平、祁长春,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伍文英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晋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伍文英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伍文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伍文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伍文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