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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5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徐国兴与海门市正余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兴,海门市正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5755号原告:徐国兴,男,1973年6月1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海门市正余镇人民政府,住江苏省海门市正余镇人民路66号。法定代表人:陈忠,镇长。原告徐国兴与被告海门市正余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元,已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玉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妮 来自